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活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调解依法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依法可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权产生的争议。
行政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简易程序
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和宜于即时处理的纠纷,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可当场口头调解,但应当记录在案。
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并由调解人员签字、记载调解时间。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调解反悔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一般程序
行政调解按照启动、调解、履行、结案归档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处理依法可进行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一)启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争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要依法认真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行政机关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纠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案件,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牵头办理。
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参加人。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启动行政调解后,应当于5日内确定承办人。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的,应当派员参加。争议涉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回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争议或纠纷当事人;
2、与非行政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3、与争议或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人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五)调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调解可采用说理、沟通、分别劝导等方式,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方法,要坚持法、理、情并用,注重思想疏导,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行政调解应当在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复议、诉讼、仲裁、裁决等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进行,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功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询问证人、当事人、现场勘验等方法进行调查。
(六)调解会。疑难复杂案件,可召开调解会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机关应确定。
调解会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工作人员宣布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焦点和各方利益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会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七)调解终结。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3、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4、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关印章。
行政调解协议书不得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解时,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民事诉讼的权利。
(八)督促履行。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九)结案归档。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分类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系统整理,一般程序的案件做到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做到按期归档。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参考格式文书(试行)
目 录
1、申请行政调解权利告知书
2、行政调解申请书
3、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4、行政调解立案审批表
5、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6、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7、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8、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通知书
9、行政调解会通知书
10、行政调解笔录
11、行政调解协议书
12、行政调解记录
13、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14、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
15、简易程序行政调解案件归档目录
16、卷宗目录
17、行政调解案件登记表
〔1〕
申请行政调解权利告知书
:
根据 《 》(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之规定,你与 之间的纠纷可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不经调解直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处理。如选择申请本机关调解,请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递交行政调解申请书,或提出口头申请。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调解单位公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本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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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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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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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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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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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调解请求事项:
事实及理由:
特申请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书用于申请人申请调解时使用。
〔3〕
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调解请求事项:
事实及理由: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
〔4〕
行政调解立案审批表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字( )第 号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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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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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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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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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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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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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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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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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或人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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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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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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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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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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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受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与 (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由)一案,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属于《 》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符合行政调解条件,本机关决定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调解申请。调解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年 月 日
(调解单位公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本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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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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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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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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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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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行政调解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二、纠纷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纠纷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调解秩序;
(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本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备注:本告知书与受理通知书同时送达。
〔7〕
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单位简称)行调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与 (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由)一案,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根据 之规定,请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调解单位公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本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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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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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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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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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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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通知书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的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之间 行政调解一案,经审查与你(单位)有利害关系,现通知你(单位)参加本案行政调解。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到本机关(地址 )参加本案调解。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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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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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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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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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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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调解会通知书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会字( )第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地点)对你(单位)与 (申请人/被申请人) (纠纷案由)一案由 (调解人员姓名)进行行政调解,请你(单位)准时出席。不按时出席调解会,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调解。
年 月 日
(调解单位公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本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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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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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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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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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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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调解会笔录
某某与某某 关于 纠纷一案行政调解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由 (调解员)主持组织调解, 、 、 等当事人及 的委托代理人 、 的委托代理人 到会参加调解。
调解员: (签字)
记录员: (签字)
记录员: 与 关于 纠纷一案,经 (单位名称)审查,该纠纷涉及事项属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记录员:现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场情况进行核对。
当事人:
记录员:现在宣布纪律。当事人、参加旁听人员不得喧哗、吵闹、鼓掌;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有实施其他妨碍行政调解的行为;行政调解员有权制止任何影响调解进行的行为。
调解员: 与 关于 纠纷一案,由 (单位名称)进行行政调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调解秩序;(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明材料;(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员:当事人对上诉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
调解员:由 主持今天的调解活动,由 担任调解记录。当事人对调解员和记录员是否申请回避?(调解员、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当事人发现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本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当事人:
调解员:经审查,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行政调解活动,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加调解(不能参加的说明理由)。
调解员:现由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
调解员:经过刚才双方陈述和证据材料核实,当事人对纠纷有以下几点一致看法(为方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对双方分歧大的证据,一般不要直接作出认可和否定):
调解员:当事人对以上归纳意见有无异议?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如有不明之处,包括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并向当事人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记录员应将上述过程记录在案。)
调解员:对当事人 方提出的方案,当事人 方是否愿意接受?当事人 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供对方当事人考虑。
当事人:
调解员:对刚才当事 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对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
当事人:
调解员:经过刚才调解,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员:当事人对以上协议内容有无异议?
当事人:
调解员:本单位将根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内容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在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出该纠纷有否进行再次调解必要的判断,如无必要,则宣布:由于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单位不再进行行政调解。同时,应通过劝说、教育,把纠纷引导到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渠道。此部分内容应记入笔录)
调解会结束;当事人在阅读笔录后,若无误,请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
〔11〕 行政调解协议书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协字( )第 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概况:
本机关根据《 法》第 条之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一式 份,当事人、行政机关各持一份。
调解机关并告知:当事人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可共同申请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如反悔的,权利人可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单位公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12〕
行政调解记录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简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调解员: 单位及职务 。
调解见证人: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调解地点:
基本事实(时间、地点、当事人、性质和类别)
调解情况(启动情况、调解依据、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或未达成协议告知向某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备注:本行政调解记录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调解。
〔13〕
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终字( )第 号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
你(单位)与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本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你们可依法(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调解单位公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本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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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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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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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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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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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
(单位发文简称)行调字( )第 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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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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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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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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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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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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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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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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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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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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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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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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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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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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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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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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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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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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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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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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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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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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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简易程序行政调解案件归档目录
年度或季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案件类别:
〔16〕
卷 宗 目 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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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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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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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调解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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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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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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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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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身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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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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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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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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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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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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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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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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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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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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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调查取得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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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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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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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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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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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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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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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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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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